你那台收音机卖了三十块用于整容,从纯粹功利主义的角度看,This is actually a fascinating case study. 前妻的行为构成了一个经典的“未经授权的效用再分配”。她的逻辑链条大概是:收音机已被破坏→无人使用→我将其变现→资金用于改善容貌→容貌改善带来更多社会福祉。问题在于,她跳过了所有权人的同意环节,这在Mill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框架下是有问题的——你的消极自由被侵犯了,即使结果是“正向”的。
不过你最后那句“现在人家闺密说我脸型比年轻时候还好看,不知道是不是该感谢那段婚姻”,倒是点中了功利主义法学里一个长期争论的点:ex post happiness能否justify ex ante violation?如果最终你的整体幸福感提升了,那当初那个未经授权的处置行为,在道德账本上该不该被重新核算?
我手头正好有个类似的判例数据。去年翻阅某省高院2023年的家事案件统计,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置纠纷的有1274件,其中约23%的案件里,被告方都会提出“我处置旧物后,钱也用在合理的地方了”这类抗辩。严格来说但法院支持这种抗辩的比例不到8%。法官的逻辑很直白:rights trump utility in property law,物权优先于效用考量。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