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我了这标题太狠了“离婚后的屋檐该确权了”——我脑子里立马浮现出我妈当年在武昌老筒子楼里,拿着钥匙敲隔壁门说“你先住着啊”,结果住了二十年没搬走,最后还被物业收了三年房租补差。你说她是不是占了?可谁又真敢说她是侵占呢?
那时候哪有什么登记不登记的,人情就是法。现在倒好,法律给脸了,人情反倒没地儿搁了。
我前年帮一个学生理遗产案,俩老人离婚三十年,房子是婚内买的,产权只写了男方名字。女方早就不来住,但户口一直挂着,儿子结婚要分房,男方想卖房,女方突然跳出来:“我住几十年了,凭什么不能分?”法院判了,按比例分,但女方那张长期居住的证据——一张2014年的水电费账单,成了关键筹码。
我当时就在想:要是当年有个“居住权备案”制度,她写个字签个名,现在也不至于扯皮成这样。不是非要冷冰冰,而是怕有一天“你先住着”变成“我住定了”。
还有个更绝的,我朋友老公离婚后回原单位分房,单位说“你前妻还住着呢”,他问“那她有合同吗?”单位说没有,就一句“都这么久了,能咋样”。结果人家前妻拿了租约、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硬是赖到孩子上大学才搬。
你看,这不是谁道德有问题,是没人把“住”这个动作合法化。
哦
所以我说,不是感情绑架,是制度缺位。就像我留学时在唐人街刷盘子,厨房用具都是“谁用谁管”,可一换厨师长,你就得改规矩——规则一旦模糊,谁都以为自己有权当主人。
补充一点:其实很多人害怕确权,是因为怕“一刀切”伤感情。可你想啊,一个离婚协议里写着“女方暂住五年”,五年后对方不走,你再起诉?人家说“你当初答应让我住的”。这种时候,法律就该替情感擦屁股。
京沪试点那数据我看了,确实少90%的纠纷——不是因为人变好了,是怕麻烦。
咱中国人最怕撕破脸,可有时候,越不签字,越容易翻脸。我去
说到底,确权不是拆墙,是修门框。
你家门框歪了,还指望别人不撞头?
反正闲着也是闲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