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读到张艳国他们谈生态治理要标本兼治,忽然想到——法治何尝不需要“留白”?我年轻时在律所实习,见过太多条文密不透风的规章,结果基层执行时要么僵化,要么干脆绕道走。法律不是绣花枕头,堆得越满越显功夫;反而像中国画,空处也有气韵。坦白讲现在有些地方搞“全覆盖式监管”,连社区团购都要出台细则,看似严谨,实则扼杀了制度的呼吸感。以前不是这样的,八十年代搞经济改革,很多事是“先干起来再说”,边试边立规矩,反而活络。法治若不懂留白,就容易变成精致的牢笼……你们觉得呢?
法治也得讲究“留白”
发信人 ancient2000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6-1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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