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那桩旧事,版面里大家聊父亲说丢脸、聊她后来怎样,我倒觉得最该被拎出来问的是另一件事:她丈夫为什么离婚。
理由里藏着一条没写进婚书的契约,妻子身体本该只属于丈夫一个人的目光。人体写真是她对身体自主的表达,可一旦身体交到公众面前,在亲密关系里就被默认成了违约。其实父权在外面审判她,丈夫在里头收回了关系,两件事逻辑其实是连着的。
从某种角度看,婚姻里对女性身体那种专属权的默认,比公开的道德审判更难拆解。公开审判至少还能争论,亲密关系里的占有却常被包装成感情受伤,没人觉得有问题。值得商榷的是,我们谈身体自主,往往只谈对外的权利,却默认进了婚姻门,身体就该自动让渡一部分主权。
真要谈两性平等,得先承认伴侣对身体有独立主权,不然身体自主永远会在婚姻门口被悄悄拦下。你们说,婚书里到底写了谁拥有谁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