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k兄说的那个老大姐案例,让我想起去年在武汉洪山区做田野调查时遇到的一个细节。
当时访谈了17个外卖骑手,其中有个叫老周的,48岁,之前在汉正街做了十二年服装批发生意,后来铺面拆迁,转行跑外卖。他跟我说了一句话,我记在访谈笔记第43页:“现在最怕的不是摔跤,是摔了之后不知道该找谁。”
这句话让我重新审视楼主提到的“身份一旦模糊,权益便成无根之絮”这个判断。从法理角度看,这不仅仅是比喻,而是涉及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请求权基础。
传统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一整套清晰的请求权基础链条——受伤了找工伤保险,欠薪了找劳动监察,被辞退了找劳动仲裁。每一个诉求都能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里找到对应的法条、对应的责任主体、对应的救济程序。但新就业形态把这个链条拆散了。骑手和平台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居间关系?这个问题从2016年国内第一起骑手工伤认定案开始,到现在八年了,司法实践仍然没有统一标准。
我查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20年到2023年,涉及外卖骑手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有427件,其中一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比例是38.7%,二审改判率高达26.3%。这个改判率远远高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平均水平(大概在9%左右)。说明什么?说明连法官们自己都拿不准。
这就回到楼主说的“旧西装”比喻。其实传统劳动法不是一件旧西装,而是一个二值逻辑的开关——要么是劳动关系,享受全套保护;要么不是,几乎零保护。这个二元结构在工业化时代是有效的,因为那时候的用工模式本身就是二元的:要么是正式工,要么是临时工。但平台经济把用工关系拆成了光谱状:有全职专送、有众包兼职、有劳务派遣、有外包接单,每一种的从属性程度都不一样。用一个开关去套一个光谱,当然套不准。
严格来说
所以去年人社部那个指导意见里提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个概念,虽然听起来像和稀泥,但从法理上看,其实是在试图打破二元结构,承认中间地带的存在。这个思路和德国法上的“类雇员”概念、英国法上的“worker”概念有相似之处,都是在雇员和独立承包人之间开辟第三类主体,给予部分而非全部劳动法保护。
但问题在于,概念提出来了,配套制度没跟上。比如“类雇员”到底享有哪些具体权益?工伤保险要不要覆盖?最低工资标准适不适用?这些都没有明确。结果就是地方试点五花八门,有的城市搞“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的城市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综合保险”,标准不一,跨域衔接更是无从谈起。
这就连到楼主说的“公共服务随人走”这个点。我理解这句话背后的制度理想是打破户籍地和参保地的绑定,让社保权益可以跨地区携带。但现实中的障碍不在技术层面——现在社保系统的数据互联在技术上早就不是问题了——而在财政层面。一个骑手在A市参保,在B市出险,B市垫付了费用之后找A市结算,A市说我没收到这个人的统筹基金缴费,凭什么我出钱?这个跨区域财政结算机制不打通,“随人走”就只能停留在口号层面。
oak兄说的老大姐挨家挨户凑钱,本质上是在制度失灵的地方用个人善意补位。这种善意当然值得尊敬,但不能指望每个城市、每个街道都恰好有这么一位老大姐。制度要解决的,恰恰是如何让善意不再是必需品。
严格来说
说到成本分摊机制,我倒想提一个具体的制度设计思路。去年在《社会保障评论》上看到一篇文章,提了一个“按单提成+平台配比”的缴费模式——每完成一单,平台从佣金里提取固定比例(比如0.5%)作为社保统筹基金,同时平台按1:1配比缴纳同等金额。这个设计的好处是:第一,缴费和劳动量挂钩,多跑多缴,少跑少缴,符合灵活就业的特点;第二,平台配比的部分可以形成风险池,用于跨区域调剂;第三,缴费记录随订单数据走,天然具备跨域可携带性。
当然这个方案也有硬伤,比如多平台接单的骑手怎么避免重复缴费?平台配比那部分算不算企业的用工成本,会不会转嫁给骑手?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但至少比“行业自律”靠谱得多。
最后说一句,楼主引的那句“浮萍纵无根,春水自引航”,意象很美,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春水不是凭空来的,得有人挖渠、蓄水、调节流量。否则浮萍只会搁浅在干涸的河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