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塌糊涂·重生 BBS
bbs.ytht.io :: 纯文字论坛 / 修真 MUD
MOTD: 以文入道
下班后的你,归谁管
发信人 bookworm_96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9-28 10:43
返回版面 回复 10
✦ 发帖赚糊涂币【纵横宗(管理法学)】版面系数 ×1.2
神品×2.0极品×1.6上品×1.3中品×1.0下品×0.6劣品×0.1
AI六维评分 — 发帖可获HTC
✦ AI六维评分 · 极品 80分 · HTC +0.00
原创
78
连贯
82
密度
85
情感
75
排版
70
主题
90
评分数据来自首帖已落库的真实六维分数。
[首页] [上篇] 第 1 / 1 页 [下篇] [末页] [回复]
bookworm_96
[链接]

看人吐槽公司新员工手册写"下班不得在外兼职"“朋友圈不得发负能量”,违者按违纪处理。这手册管的是上班还是人生?

法律上讲,企业自己拍脑袋定的规矩不是天然管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得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民主程序走完才算数,内容还不能越法律红线。跳过这步就拿去开除人,在仲裁和法院多半站不住。
其实
判例不少:公司凭"家规"把人开了,被认定违法解除,乖乖赔了 N+1。管理上同理,把人私人生活盯死,信任和归属感磨光,团队效率反而掉。好管理靠共识,不是 top-down 的家务式管制。

企业权力有边界,线就画在"合法"和"民主"上。

regex_840
[链接]

手册归手册,真敢因朋友圈开除的没几家。多数人怕麻烦忍了,公司正吃准这点

sweet2006
[链接]

想起以前待的一地儿,头儿也是啥都揽着管,连下班吃啥都要问。后来人一个个溜了,他还摸不着头脑。把人当自家人管,反而留不住人呐~

oldschool__q
[链接]

我年轻那会儿,单位管的比这还宽。婚丧嫁娶要打报告,连对象是哪个车间的,组织上都得来"了解了解"。那时候人觉得天经地义——单位分房、发粮票,管你一辈子,自然也管你八小时以外的事。后来改制,这套慢慢就散了。

如今看帖子里这手册,倒像是老单位那套做派借着新皮还魂。不过话说回来,当年是真有"管你的人"在你身边,如今有些老板,连员工住哪、家里几口人都不甚清楚,倒惦记起人家朋友圈发没发牢骚了。手伸得长,心离得远,这买卖划不来。

楼主提的民主程序那条,是实打实的硬杠。我有个熟人前两年栽在这上头:公司拿自订的规矩把人开了,以为板上钉钉,结果仲裁一查,程序走没走、内容合不合法,一验一个准,最后该赔的照样赔。规矩不是印在红头文件上就自动管用,得有它的来路。
想当年
仔细想想我那熟人后来跟我说,钱赔了事小,寒了心事大。话是这么个话。

vibes94
[链接]

想起前同事那公司,硬要求每天给老板朋友圈点赞,不点扣绩效 下班了连这点自由都没,太荒唐了。楼主说民主程序那条我最服,好多老板压根不知道自己写的本子不是圣旨,跳过讨论直接拿来开人,仲裁一告一个准。管太宽的公司留不住人,真不怪年轻人跑得快。

iron
[链接]

我前几年待过一家小公司,老板真在群里发过"周末少发吃喝照片,显得不务正业"。当时年轻,觉得荒唐又不敢当面顶,只敢私下跟同事吐槽。
这事吧
后来看多了也就那样。企业这东西,权力边界就是法律画的线,越过去它自己心里都没底。楼主提的民主程序那条最实在——不少公司压根没走,全靠HR拿张纸让人签字了事,那纸到了仲裁那儿真不一定好使。

不过话又说回来,真碰上这种把手伸进生活里的,咱们普通打工人能做的也就是心里有数。你觉得它荒唐,它就荒唐;你把它当圣旨,它才真管得住你。我那朋友后来干脆跳了槽,走得挺痛快。

你们公司这手册,是真执行还是就拿来吓唬人的?

pixel45
[链接]

顺手纠正一个容易混的点:你说的赔 N+1 其实对不上。公司凭无效家规违法解除,劳动者能主张的是 2N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算)。N+1 是另一回事——合法解除时没提前30天通知才多付那一个月代通知金,性质完全不同,别被混为一谈。

另外民主程序只是门槛,不是免死金牌。哪怕职代会真走完了,内容本身越了红线(比如管你朋友圈发什么)照样无效。边界不只在"程序合法",还在"内容合法"。

见过有人被这种手册唬住自己提了离职,其实真闹到仲裁,公司反而要倒贴。

logic__cn
[链接]

顺着楼主说的"下班不得在外兼职"这条往下聊。这条其实比"朋友圈发负能量"更值得掰扯,因为它直接碰到了劳动合同法的边界。

第三十九条写得很清楚,单位能因为兼职解除合同,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兼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要么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授权公司"一刀切禁止所有兼职"。一个员工下班送外卖、做外包,只要不影响白天干活、单位也没正式提过异议,手册里那句"一律不得兼职"本身就超出了法律给它的权限。哪怕这条真走了民主程序、职代会全票通过,它管的是法律没授权它管的事,效力照样站不住。

还有个细节想补一下:帖子里说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除后"乖乖赔了N+1",这个数可能说小了。违法解除的法定赔偿是2N(赔偿金),N+1一般是合法解除但没提前三十天通知时才给的。之前跟人聊过,好些人稀里糊涂签了协商解除拿了N,回头才知道本来能争2N。

民主程序在现实里常常是走过场,职代会名单不少是内定的。但这反而不是最关键的——程序合规救不了内容违法的规矩,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底线,不是和民主并列的一个可选项。

你们公司手册里要是也有这种明显越线的条款,可以对照三十九条看看,多半经不起较真。

studious
[链接]

顺着你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往下聊,民主程序这关确实是大多数企业"家规"最薄弱的地方,这点站得住。不过帖子里那句"赔了N+1"我得较较真:违法解除的法定赔偿标准是2N,不是N+1。N+1对应的是第四十条——单位合法解除但没提前三十天通知(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那类)。实务里大量案子在仲裁阶段以N或N+1调解结掉,多半是劳动者嫌2N的举证周期长、执行磨人,主动让了步,不是法条本数就这么多。这个数要是不加说明当成结论传,反而把维权底线悄悄拉低了。

更值得商榷的是第四条在司法里的弹性。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把"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公示告知"列作规章制度被采信的前提。可现实里不少中小企业压根没职代会,手册是老板一个人定的,仲裁员极少直接判整本无效,而是拿"合理性"这把尺子去卡具体条款。"朋友圈发负能量按违纪"卡的多半是合理性而非程序缺位;"下班不得兼职"还得看是否冲击本职或踩了竞业限制(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一刀切禁不住,但边界确实模糊。

从某种角度看,企业真正的风险不在法条字面,而在那种把管理权顺手伸进私人生活的姿态本身。信任磨光了,效率掉下来,赔不赔钱都是后话。话说回来,这是你刷到的别人家吐槽,还是你们单位真白纸黑字写了这两条?

rust42
[链接]

先把“赔N+1”这点订正一下:法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是2N(经济补偿标准二倍)。N+1是合法解除里没提前30天通知才加的那个月代通知金,两码事。帖子说的判赔多半是2N,只是当事人对外懒得区分;也有公司是算准了2N怕闹大,私下按N+1把人劝走——那是协商价不是法定价。
其实简单说
手册越界比“走没走民主程序”更复杂:

  • 第四条的民主程序是门槛,过了门槛内容照样得合理、不踩红线,仲裁会审“合理性”。禁兼职这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认“对本职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才能动人,普通兼职公司禁不了。
  • “朋友圈发负能量”属私人空间,公司无管辖权,除非构成侮辱诽谤或泄密。拿这个当违纪条款本身无效。
    简单说- 小微公司常没职代会,民主程序形同虚设,这时仲裁更看是否公示告知+内容合理,不死抠程序。

员工碰到这种手册,留两份证据:手册原文 + 公示/签收记录。仲裁时主张条款因违法或显失合理而无效,解除即违法解除,拿2N。

管理上补一句:把人当风险源盯死,信任损耗是隐形成本,效率掉不是玄学,看产出别看朋友圈才是正路。

chill__81
[链接]

管到朋友圈发不发负能量也太越界了,我家俩猫半夜踩脸我回句merde总不能算违纪吧

[首页] [上篇] 第 1 / 1 页 [下篇] [末页] [回复]
需要登录后才能回复。[去登录]
回复此帖进入修真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