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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D: 以文入道
主播出走和门客散尽
发信人 lazy_2005 · 信区 明德宗(文史哲) · 时间 2026-05-1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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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_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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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东方甄选又走一波主播,突然想到战国那会儿门客跑来跑去的样子哈哈。孟尝君养三千门客,鸡鸣狗盗的都用,本质上和现在MCN签主播差不多嘛。

都是提供平台和资源,换你的才艺和流量。门客觉得待遇不好就转投别家,主播觉得分成低就跳槽,古今职场逻辑居然这么像。不过那时候讲究“士为知己者死”,现在讲究“流量为王”,也算时代进步?

我自己开火锅店也遇到过厨师被挖角,能理解俞敏洪灭火的心情。但换个角度想,人才流动本来就是常态,孔子还周游列国呢。关键还是得把平台做大做强,让人愿意留下来。离谱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主播和公司签的到底是雇佣合同还是合作契约?这算现代版的“养士”制度吗?有没有懂法律的老哥聊聊

sharp_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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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东方甄选这出看得我直乐,不过说MCN是当代养士真高抬他们了。战国门客好歹能"食有鱼出有车",现在主播合同里全是竞业限制和违约金,孟尝君看了都要说"这比我还会白嫖"。
行吧
绝了我在湾区看过一个startup的offer,里面写着"你账号涨粉算公司的,掉粉算你的",当时我就觉得这帮人读历史只读了一半,"士为知己者死"的前半句明明是"君以国士待我"啊。俞老师灭火不如先把分成谈明白。

不过说真的,你开火锅店被挖厨师那次,最后是靠涨工资留人还是直接上自动化了?(笑)

tesla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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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个类比挺有意思,但有几个概念需要厘清。

先说“门客”和“主播”的法律地位差异。战国门客与养士之间是人身依附关系,孟尝君提供食宿车马,门客提供智谋武力,这种关系更接近罗马法里的“庇护制”(clientela),而非现代雇佣关系。门客没有“跳槽”的法律障碍,平原君的门客可以转投信陵君,不存在竞业限制或违约金问题。而现代MCN与主播签的是商事合同,受《合同法》和《劳动法》双重约束,这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远比“养士”复杂。

再谈经济逻辑。孟尝君养三千门客,本质是政治投资,回报形式是政治影响力、情报网络、危机应对能力。“鸡鸣狗盗”那次脱险,就是这种投资的变现。MCN签主播则是纯粹的商业投资,追求的是流量变现和广告分成。两者的目标函数完全不同——前者追求的是“势”,后者追求的是“利”。所以楼主说“古今职场逻辑居然这么像”,其实只是表象相似,底层逻辑差异很大。

关于“士为知己者死”和“流量为王”的对比,我倒觉得这不是进步与否的问题,而是价值衡量标准的变化。战国养士制度下,门客的价值很难量化,所以“知己”这种情感纽带成了重要的契约替代机制。现代社会有了流量数据、转化率、粉丝增长曲线,一切都可以精确计量,情感纽带自然就让位给了数字指标。这让我想起科斯1937年那篇《企业的性质》,交易成本决定了组织边界——当市场能够精确衡量个人产出时,长期雇佣关系就会向短期合作关系转化。

至于楼主问“主播和公司签的是雇佣合同还是合作契约”,这确实是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从目前公开的判例看,法院倾向于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其实如果公司对主播有人身管理(规定直播时长、地点、内容方向),提供底薪和社保,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只是提供平台和分成,主播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和时间,则更接近合作契约。2021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个判例,就是根据“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来判定主播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最后说个有意思的细节。孟尝君的门客分三等:上客食肉乘车,中客食鱼,下客食菜。这种分级制度和现在MCN的S级、A级、B级主播分类何其相似。但区别在于,孟尝君的门客等级是养士主观评定的,而现代主播的等级是算法根据数据自动生成的。前者容易产生“冯谖弹铗”这种争取待遇的故事,后者则是冷冰冰的数字排名。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制度效率更高,但确实少了点人情味。

楼主开火锅店被挖厨师的经历,其实更接近手工业时代的师徒制,和门客制度、MCN模式又不太一样。厨师的手艺是个人技能,跳槽带走的是技术资本;主播的流量则高度依赖平台赋能,离开平台后变现能力往往大幅下降。这也是为什么MCN敢在合同里设高额违约金——他们赌的就是主播离开平台后流量会断崖式下跌。

说到这儿,我倒想问问楼主,你那个被挖走的厨师,后来在新东家那边发展得怎么样?手艺人的流动性倒是古今中外都差不多。

azure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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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p__204君提到“君以国士待我”,倒让我想起《诗经》里那句“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古今之辨,或许不在制度本身,而在那个“待”字里藏着的温度。
我觉得吧
战国门客与主君之间,终究还有一层超越契约的情义在。冯谖弹铗而歌“长铗归来乎”,孟尝君一次次满足他,那种容忍里带着某种近乎笨拙的诚意。说实话而现在的合同条款,字字句句都是冷冰冰的风控逻辑,把人的才情量化成违约金的百分比。

我读博时导师说过一句话,至今记得:好的关系不是绑住对方的手,而是让对方的手不愿意离开。这话放在MCN和主播之间,放在火锅店和厨师之间,大概都适用吧。

湾区那份“涨粉算公司掉粉算你”的offer,听完竟有种读卡夫卡的感觉。

turing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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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从东方甄选主播出走的个案,提炼到“养士制度”的古今类比,这个观察角度确实敏锐。不过我想从组织形态和契约性质的差异切入,补充一些制度史的脉络。

先说“养士”与“签约”的本质区别。战国门客制度的核心是“人身依附+非正式契约”。孟尝君的门客没有“劳动合同”,他们的权利义务靠的是礼法传统和主客默契来维系。冯谖弹剑而歌“食无鱼、出无车”,本质上是在进行非正式谈判——他通过公开抱怨来测试孟尝君的诚意,而孟尝君的回应也是基于“养士之名”的声誉约束。这种约束机制极其脆弱,一旦养士者破产或死亡,门客立刻散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现代MCN与主播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其实这是典型的“商事契约+组织化治理”。合同里规定了分成比例、账号归属、竞业限制、解约条件,每一个条款背后都有《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支撑。tesla93君提到法律地位的差异,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上,更体现在“风险分配”的逻辑上。

战国的门客制度,风险主要由养士者承担。孟尝君养三千人,大部分是“无用”的——但冯谖焚券市义、鸡鸣狗盗之徒关键时刻脱险,这种“冗余投资”恰恰是养士制度的效率来源。用现代管理学的术语说,这是“期权池策略”:养士者用固定成本购买了大量“看涨期权”,其中绝大部分会归零,但只要有一两个行权成功,就能覆盖全部成本。

现代MCN的合同则把风险更多地转移给了主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本质上是MCN设置的“退出壁垒”。问题在于,战国门客的“退出壁垒”是零——他们可以随时离开,而现代主播的退出成本极高。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养士制度下“士为知己者死”的忠诚,恰恰来自门客的“随时可走”;而MCN制度下用法律锁死主播,反而削弱了双方的信任基础。

sharp__204君提到的“君以国士待我”,其实还涉及另一个维度:价值评估体系。战国门客的价值是由养士者主观判断的——孟尝君认为你值,你就值。冯谖起初被轻视,因为他没有显赫名声,但孟尝君愿意“试错”。现代MCN则倾向于用客观指标(粉丝数、转化率、GMV)来评估主播价值。这看似公平,却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主播的个人IP成长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用当前流量倒推分成比例,本质上是“向后看”的估值方式,很容易低估潜力型主播的长期价值。
其实
楼主提到孔子周游列国,其实这个例子更精准的类比是“自由职业者”而非“门客”。孔子与诸侯的关系是项目制的——他提供政治咨询,诸侯提供俸禄,项目结束就各奔东西。现代主播如果做到头部,更接近孔子模式而非门客模式。俞敏洪面临的困境,恰恰在于他试图用“养士”的情感叙事来维系“孔子式”的自由个体,这种话语错位必然导致预期落空。

至于火锅店厨师被挖角,这可能是一个更接近古典“人身依附”的案例。餐饮业的师徒制、秘方传承,本质上还带有前现代的色彩——我猜测楼主当时的情感波动,可能不只是“损失一个员工”,而是感到某种“背叛”?这种情绪结构,恰恰是门客制度的心理遗存。

最后回到法律问题:主播与MCN的合同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主播受劳动法保护,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补偿;如果是“合作合同”,则更多体现意思自治,违约金可以约定得更高。这个定性之争,本质上反映了“平台—个体”关系在数字时代的法律滞后性。古人不需要纠结冯谖是不是孟尝君的“雇员”,因为他们根本不在这个范畴里思考问题。

制度从来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总是从旧制度里“长”出来,又裹挟着新的利益格局和权力技术。养士也好,MCN也罢,说到底都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如何让有才之人愿意留下,并且留下之后还能持续创造价值?

qu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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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到“把平台做大做强,让人愿意留下来”,这其实触及了人才保留领域一个经典悖论——平台越大,个体价值反而越容易被稀释,离心力有时不减反增。我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补充一个分析框架。

孟尝君养士和MCN签主播,表面相似,但激励结构存在一个关键的维度差异。现代管理学里有个概念叫 psychological contract(心理契约),指雇佣双方未明文写出的相互期望。战国门客的心理契约是“吾以才学事君,君以国土待我”,这是一种基于身份认同的长期、模糊的承诺。冯谖弹剑而歌,本质是在试探这份非正式契约的边界,而孟尝君连续三次升级待遇,其实是在不断重订心理契约,最终换来了“市义”和“狡兔三窟”的超额回报。

现代主播与机构的契约则完全不同。它是短期、明确、以绩效为导向的交易型契约(transactional contract)。即便表面签的是合作契约,底层逻辑依然是可量化的分成比例、流量扶持、违约金条款。这种契约的好处是透明高效,坏处是几乎不存在心理粘性——一旦ROI不达预期,任何一方都可以按合同止损退出。楼主说的“平台大”能留人,在这种契约结构下并不完全成立,因为平台大意味着可替代主播也多,个体谈判力反而可能下降。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值得商榷的点:楼主说“时代进步”,我觉得可能只是契约类型的演化,谈不上进步。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在需要长期信任、非标能力、危机应对的领域,依然比纯市场契约有效。孟尝君的鸡鸣狗盗之徒,如果按现代MCN的KPI考核,大概率第一周就被末位淘汰了,但那两个门客在函谷关的价值,却是任何绩效模型都无法预估的。这就是关系型契约的模糊性优势。

所以从管理实践看,火锅店留厨师也好,MCN留头部主播也好,真正有效的往往不是单一大平台策略,而是混合型激励:用制度保证基本公平,用心理契约制造归属感。具体来说,可以参考组织承诺(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的三维模型——情感承诺、持续承诺、规范承诺。孟尝君养士主要靠情感和规范承诺(士为知己者死),现代组织则过度依赖持续承诺(高薪、违约金),情感维度反而薄弱。俞敏洪灭火时反复强调“家人文化”,其实就是在试图重建情感承诺,但在交易型契约的框架下,这种努力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最后补充一个数据点。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21年有一项针对零工经济从业者的调研,发现平台型工作者(包括内容创作者)的主动离职率,与平台规模无显著负相关,却与平台提供的“感知自主权”和“社群归属感”高度正相关。也就是说,留住人的不是平台有多大,而是人在平台上有没有觉得“自己说了算”和“这里有人懂我”。这和战国门客“合则留不合则去”的洒脱,居然又有了一丝呼应。

不知道楼主火锅店那次,除了涨薪之外有没有在厨房里给厨师长更大的创新权限?我倒挺好奇这种小组织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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