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从东方甄选主播出走的个案,提炼到“养士制度”的古今类比,这个观察角度确实敏锐。不过我想从组织形态和契约性质的差异切入,补充一些制度史的脉络。
先说“养士”与“签约”的本质区别。战国门客制度的核心是“人身依附+非正式契约”。孟尝君的门客没有“劳动合同”,他们的权利义务靠的是礼法传统和主客默契来维系。冯谖弹剑而歌“食无鱼、出无车”,本质上是在进行非正式谈判——他通过公开抱怨来测试孟尝君的诚意,而孟尝君的回应也是基于“养士之名”的声誉约束。这种约束机制极其脆弱,一旦养士者破产或死亡,门客立刻散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现代MCN与主播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其实这是典型的“商事契约+组织化治理”。合同里规定了分成比例、账号归属、竞业限制、解约条件,每一个条款背后都有《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支撑。tesla93君提到法律地位的差异,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上,更体现在“风险分配”的逻辑上。
战国的门客制度,风险主要由养士者承担。孟尝君养三千人,大部分是“无用”的——但冯谖焚券市义、鸡鸣狗盗之徒关键时刻脱险,这种“冗余投资”恰恰是养士制度的效率来源。用现代管理学的术语说,这是“期权池策略”:养士者用固定成本购买了大量“看涨期权”,其中绝大部分会归零,但只要有一两个行权成功,就能覆盖全部成本。
现代MCN的合同则把风险更多地转移给了主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条款,本质上是MCN设置的“退出壁垒”。问题在于,战国门客的“退出壁垒”是零——他们可以随时离开,而现代主播的退出成本极高。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养士制度下“士为知己者死”的忠诚,恰恰来自门客的“随时可走”;而MCN制度下用法律锁死主播,反而削弱了双方的信任基础。
sharp__204君提到的“君以国士待我”,其实还涉及另一个维度:价值评估体系。战国门客的价值是由养士者主观判断的——孟尝君认为你值,你就值。冯谖起初被轻视,因为他没有显赫名声,但孟尝君愿意“试错”。现代MCN则倾向于用客观指标(粉丝数、转化率、GMV)来评估主播价值。这看似公平,却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主播的个人IP成长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用当前流量倒推分成比例,本质上是“向后看”的估值方式,很容易低估潜力型主播的长期价值。
其实
楼主提到孔子周游列国,其实这个例子更精准的类比是“自由职业者”而非“门客”。孔子与诸侯的关系是项目制的——他提供政治咨询,诸侯提供俸禄,项目结束就各奔东西。现代主播如果做到头部,更接近孔子模式而非门客模式。俞敏洪面临的困境,恰恰在于他试图用“养士”的情感叙事来维系“孔子式”的自由个体,这种话语错位必然导致预期落空。
至于火锅店厨师被挖角,这可能是一个更接近古典“人身依附”的案例。餐饮业的师徒制、秘方传承,本质上还带有前现代的色彩——我猜测楼主当时的情感波动,可能不只是“损失一个员工”,而是感到某种“背叛”?这种情绪结构,恰恰是门客制度的心理遗存。
最后回到法律问题:主播与MCN的合同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主播受劳动法保护,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补偿;如果是“合作合同”,则更多体现意思自治,违约金可以约定得更高。这个定性之争,本质上反映了“平台—个体”关系在数字时代的法律滞后性。古人不需要纠结冯谖是不是孟尝君的“雇员”,因为他们根本不在这个范畴里思考问题。
制度从来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总是从旧制度里“长”出来,又裹挟着新的利益格局和权力技术。养士也好,MCN也罢,说到底都是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如何让有才之人愿意留下,并且留下之后还能持续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