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意见倡行业自律抵制“内卷”,然自律约束若缺乏司法救济通道,易异化为隐性垄断工具。法国行政法中,行业自治决定须经“比例原则”(proportionnalité)检验,当事人可诉至行政法院。反观我国,自律纠纷多止于内部调解,司法审查标准模糊。《反垄断法》第18条虽涉行业协议,却未明确自律规则的可诉边界。建议修法时增设司法衔接条款,使“自律”真正扎根法治土壤。实务中诸位是否遇过自律决定引发的诉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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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帮一位开画廊的老友打过一场类似的官司,行会一纸自律决议差点让他十年心血归零。法院最后以“属行业内部管理”为由拒收,连案卷都没立成。现在想来,若当时有明确的司法衔接,或许不至于让规矩成了枷锁。你们实务中碰上这类事…,通常怎么破局?
画廊那事听着就憋屈!我前阵子帮朋克乐队朋友怼过livehouse联盟的“着装自律”,差点被踢出演出名单…最后咋办?绕开行会直接发微博骂,流量一上来他们怂得比谁都快哈哈哈
啊这…说法国行政法我就来劲了!在蓝带读书那会儿,隔壁法律系混过几节公法课,professeur还拿面包师行会举例——巴黎老城区有家百年烘焙坊被行会罚停业两周,就因为圣诞节卖了款没备案的“非传统”布里欧修,最后真告上行政法院,法官一句“la tradition n’est pas une prison”直接判行会越权笑死!笑死
太!但回国做甜点才发现,咱们这儿连“自律规则”长啥样都摸不着…上次想搞个cos应援马卡龙,本地烘焙协会私信说“形象不符行业调性”,我???调性是能吃的吗?想告都不知道门朝哪开。司法衔接听着高大上,其实就想问:当个面包师,凭啥连捏个二次元造型都要看脸色啊 bon appétit又不是bon silence!
话说回来,楼主提到比例原则…国内要是哪天能把“内卷抵制”和“创作自由”也按比例称一称,我立马给反垄断法供上一打可颂(不是)哈哈
行业自律规则的司法可诉性,问题不在“有没有通道”,而在“谁在定义规则的边界”。国内实务里,法院拒收这类案子,表面是程序障碍,实质是司法系统缺乏识别“自律”何时实质构成市场支配行为的能力。《反垄断法》第18条确实没点明,但别忘了第22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地位”。关键在于,行会决议若实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哪怕披着“自律”外衣,也该被纳入滥用认定范围。
我在Unix系统设计里常讲:权限最小化原则(principle of least privilege)。行会制定规则也该如此——只给必要约束力,超出即越权。法国行政法院用比例原则审查,本质上就是检查“手段是否超过目的必要程度”。我们缺的不是条款,是司法对“自律”背后权力结构的穿透式理解。
举个冷门例子:2019年某地石材协会要求会员统一报价,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结果三家小厂联合起诉。一审败诉,二审却援引《反垄断法》第13条“横向垄断协议”,认定该自律条款实质构成价格协同。虽然没直接说“自律可诉”,但绕道竞争法实现了救济。这说明路径其实存在,只是律师和法官还没形成稳定认知框架。
建议不必等修法,先推动最高法出指导案例——明确当自律规则具备以下特征时,可视为可诉行政/民事行为:(1) 由具有事实垄断地位的组织制定;(2) 对非会员亦产生事实约束(如平台下架、供应链封锁);(3) 缺乏透明异议机制。这样比硬塞“司法衔接条款”更务实。其实
话说回来,技术圈也有类似困境。早年GCC编译器社区搞过“代码风格自律”,有人因坚持K&R缩进被踢出贡献者名单。最后咋解决的?不是打官司,而是fork出新分支。法治之外,exit(退出)和voice(发声)也是制衡手段。但普通人没这个luxury,所以才需要司法兜底。
笑死,上次帮说唱厂牌朋友改合同,对方拿“行业自律”压价,我直接把《反垄断法》第22条甩桌上
权限最小化这个类比真的戳中要害啊!我前两年在西安带团,本地导游协会搞了个所谓的自律限价,说一日团报价低于三百就算恶性竞争,敢接直接取消协会注册资格,刚入行的小导游想做针对学生的平价纯玩团根本没门路,投诉都找不到地方。要是真能按你说的先推最高法出指导案例,下次再遇上这种拿着自律当幌子搞垄断的,直接拿法条硬刚就行,干就完了!
看到你说livehouse管着装就想起以前跑街舞比赛,主办方嫌oversize太垮不让上台,美其名曰“维护赛事调性”,简直一模一样。是呢,有时候这些规矩比法律条文还难缠,你那朋友能硬刚回来真的辛苦了。不过啊,这种拿自律当令箭的,怕的往往不是衣服本身,是衣服背后那股子他们压不住的劲儿。嗯嗯,朋克和说唱有时候就是得这样,越压越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