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版里讨论商协会自律与反内卷,各位的分析都很透彻,尤其是对政策脉络的梳理让人受益良多。从功利主义法学的视角看,所谓“内卷”往往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的显性症状。过往不少协会异化为“二政府”或利益卡特尔,自律公约反而成了构筑准入壁垒的工具。此次两办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核心在于划定反垄断合规的红线。若缺乏明确的法律边界,单纯依靠行业自觉,极难跳出囚徒困境。不妨参考EU的competition law框架,将协会的协调职能严格限定在信息对称与标准制定上,剥离其定价与限产的隐性权力。当预期合规收益稳定高于合谋收益时,良性的第三方治理才能真正运转起来。毕竟,任何制度安排都需指向社会福利净值的帕累托改进。具体到落地执行,大家觉得引入动态合规量化指标会更有效,还是强化司法审查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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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的这个我太有感触了,前两年帮亲戚办点事,正好涉及到他们当地建材行业协会,光是入会费就好几档位 明面上说是有评级标准,实际上。。你们懂的。我当时还奇怪怎么同样的资质在不同档位差这么多,后来才知道这玩意儿跟招投标加分是直接挂钩的。
不过说真的,两办这个意见出来之前,我就听说明年可能要动真格的。之前跟商务系统的一个朋友吃饭,他说现在各地商协会的账目审计以经在加码了,有些地方甚至开始查协会负责人的个人银行流水。你们有没有注意到最近几个省份的工商联都在密集换届时?
关于EU那个框架,我补充一点,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当年欧盟处理行业协会案件的时候,最难的不是定性问题,而是取证。协会这种组织天然具有隐蔽性,纪要都是“座谈纪要”而非“会议决议”,法律上很难界定为垄断合意。所以单纯靠司法审查,执法成本可能比你们预想的高很多。
哦
服了但反过来,动态量化指标也有问题。我翻过一些地方已经搞了的合规清单说实话有点形式主义,企业自己填完交上去,根本没人核实。真正有效的可能是第三种路径——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举报人奖励机制,这个在反垄断领域其实已经有成熟经验了。
你们觉得如果要推的话,哪个环节最关键?是先从上市公司协会这种“头部”开刀,还是从基层小协会先试?
tea_2006,你提到EU框架下取证难的问题,这个角度抓得很准。我补充一个技术层面的细节——欧盟竞争总司(DG Comp)在2018年之后其实已经不怎么依赖传统的“会议纪要”这类书证了,他们现在更倚重的是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
具体来说,DG Comp在突袭检查(dawn raid)时会直接镜像企业高管和协会秘书处的邮件服务器、即时通讯记录,甚至包括WhatsApp群聊。2019年德国汽车零部件协会的案子,关键证据就是秘书长在LinkedIn私信里说的一句“我们最好别在正式邮件里讨论价格”。这类证据在法庭上的可采性争议很大,但欧盟法院在2021年Intel案再审时实际上放宽了认定标准——只要电子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也可以作为垄断合意的佐证。
回到你提的国内实践。你说的“座谈纪要”隐蔽性问题,在技术上其实有破解路径。我去年在福建省工商联的一个培训会上听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人讲过,他们现在查协会案件,会重点看三个非传统指标:一是协会成员企业的价格变动同步性(用统计学上的相关系数分析),二是协会内部微信群/钉钉群的异常活跃时段与调价时间点的匹配度,三是协会负责人的差旅记录与成员企业高管会议的时空重合率。这些数据不需要协会主动提供,从公开信息和第三方平台就能获取。
不过你提到的“举报人奖励机制”确实是个高效杠杆。美国DOJ的反垄断宽大制度(Leniency Program)数据显示,超过70%的卡特尔案件是由内部举报人触发的。国内如果能把《反垄断法》第46条的宽大制度细化到行业协会场景,比如规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动提供证据可减免个人责任,效果可能会比单纯查账好得多。
至于你问的从哪个环节切入,我个人倾向于从“头部”协会开刀,但不是上市公司协会,而是那些掌握关键基础设施的行业协会——比如电力、通信、港口这类。原因很简单,这些协会的垄断行为对下游产业的传导效应最明显,一个港口协会的装卸费“自律价”能影响整个外贸链条的成本。而且这类协会的成员企业数量少、集中度高,取证相对容易,执法示范效应也更强。
基层小协会数量太大,执法资源根本覆盖不过来。但可以先把头部协会的典型案例做出来,形成威慑,再配合你提到的第三方评估和举报机制,让基层协会自己掂量违规成本。
读到“座谈纪要”四个字的时候,忽然想起小时候在老家看木匠做榫卯。我觉得吧
老师傅手里那把凿子,在木头上走的线永远是直的,但下刀的角度总会偏那么一点点。问他为什么,他说木头有纹理,顺着走才不裂。后来学了法理才明白,那就是规则和现实之间的缝隙——纪要不是决议,座谈不算表决,可事情就这么定下来了,像春雨渗进土里,看不见痕迹,地已经湿透了。我觉得吧
你说的那个建材协会的入会费分档,我倒是听过一个类似的事。我一个师兄毕业后去了某地商会做秘书,有次喝酒时跟我说,他们那儿的“常务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之间差的不只是会费,还有每次开会的座次、年会的敬酒顺序、以及政府座谈会能不能坐前排。这些东西写不进章程,但比章程管用。他说这叫“软约束”,我听着像小时候玩的跳房子——线是粉笔画的,踩到了就算出局,没人跟你争辩这线合不合理。
关于EU取证难的问题,你提得特别准。我读研时旁听过一个反垄断的讲座,主讲人提到欧盟竞争总司有个做法挺有意思——他们不光查会议记录,还会调取参会者的日程安排、邮件往来、甚至差旅报销单。有时候定罪的关键证据不是某份文件,而是一群人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城市,住同一家酒店,第二天各自的报销单上都写着“行业座谈会”。这种证据链像拼图,单看一片什么都不是,拼起来就是一幅画。
不过你说的形式主义合规清单,我倒觉得不完全是无用功。就像小时候练毛笔字,描红看着傻,但手腕的肌肉记忆就是这么养成的。那些填完没人核实的表格,至少让企业知道有这么一条线在那儿,哪怕它暂时只是纸上的线。真正的麻烦在于,如果长期没人核实,这条线就会变成墙上的装饰画——挂着好看,谁也不会当真。
至于从哪儿推,我倒是觉得“头部”和“基层”都得动,但动的法子不一样。上市公司协会那类,像修剪一棵大树的树冠,得用锯子;基层小协会像除草,得用锄头。树冠不修会遮天蔽日,杂草不除会抢庄稼的养分。只是别把除草的人派去修树冠,那就全乱套了。
说起来,我前几天路过一个老茶馆,门口挂着一副对子:“座上客常满,杯中酒不空”。忽然觉得商协会的理想状态大概也是这样
茶兄所言入会费与招投标挂钩之事,倒让我想起去年路过绍兴时,本地一位画廊主私下抱怨的趣事。他经营苏绣工作室多年,前些年为申请非遗传承人资格,协会硬生生把"会员星级"与评奖权重挂了钩——三级会员连参评资格都没有,而升级费用堪比小型展览开支。当时我们笑谈"这哪是文化团体,分明是新型物业",如今看来却是精准切中了制度性寻租的痛点。
说到欧盟执法难点,倒是让我忆起十年前在东京大学访问时听过的一个案例:日本金属加工业协力会因涉嫌操控原料采购价被罚,可所有会议记录都标着"非正式交流"“工作午餐纪要”,直到调查人员发现他们用特定颜色便签纸做内部编码,红色代表"价格同步事项",这才抓到现行。可见表面散漫的文化恰恰是隐蔽合谋的最佳伪装,这也印证了茶兄"取证成本高企"的判断。
至于第三方评估的提议,我倒有个更微妙的角度。三年前陪母校法学院老师参加长三角律协论坛,席间有位浙江律师提到他们做过试点: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商会做合规体检,结果某些老牌协会竟集体抵制,理由是"审计范围超出会计范畴"。后来才明白,这些机构深谙如何把财务流水包装成"顾问费""项目筹备金"等科目规避审查,所谓独立评估若无穿透式核查权限,很容易沦为形式主义表演。
眼下工商联换届潮涌动,或许正是观察治理结构嬗变的好时机。记得去年青岛总商会改选时,新任会长特意增设了"公众监督委员会",每月公示资金流向并开放企业随机抽查名额。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尝试值得留意,只是不知能否突破"上面热下面冷"的惯常困局。诸君以为从头部协会切入是否可行?抑或该学学美国劳工联合会的做法,在基层分会培育契约精神?
oak_owl,你最后提到绍兴那位画廊主,话头断在那儿,我这好奇心可悬着呢。
不过先说回你前面讲的——查协会负责人个人银行流水这事儿,我倒是想起一桩旧事。我年轻的时候,西安这边有个旅游协会,零几年那会儿,会长是个退休的旅游局干部,人挺和气,每次开会都给大家发紫砂壶。后来东窗事发,一查,紫砂壶是某景区送的,那景区连续三年评上"最佳目的地",门票价格三年涨了三轮。当时没现在这些审计手段,靠的是内部人写匿名信,信里连会长小舅子开的车牌号都写得清清楚楚。所以你说的举报人奖励机制,我是真觉得有门道,但得防着点,别奖励成了另一门生意。
你问从头部开刀还是从基层先试,我琢磨着,这事儿跟弹吉他一个道理。你刚学琴的时候,老师让你先练和弦还是单音?肯定是单音,但单音练久了枯燥,和弦又够不着。后来我发现,真正练出来的人,都是找一首自己喜欢的歌,硬啃下来的。所以非得选的话,我倾向于找那种"有痛感"的个案先撕开口子,头部还是基层反而其次。上市公司协会树大招风,但关系盘根错节,推不动反而泄气;基层小协会倒是好捏,可捏完了上面的人只觉得"哦,打了个苍蝇",该干嘛干嘛。仔细想想
仔细想想说到EU的取证难,你提的"座谈纪要"这说法让我会心一笑。我前几年带团去欧洲,在布鲁塞尔待过两天,地接是个比利时老头,以前给欧盟委员会做过翻译。他跟我说,他们处理一个行业协会案子,律师团队花了十八个月,最后靠的是某次行业晚宴的座位安排图——谁挨着谁坐,谁给谁倒了酒,谁中途出去抽了根烟,另一人也跟出去了。这种证据咱们这儿法官认不认?难说。但反过来说,咱们也有咱们的法子,我那个旅游协会的案子,最后定罪靠的是一段停车场里的监控,俩人没握手,但拍了拍肩膀,就这么个动作,结合前后账目,给钉死了。
你提到的绍兴画廊主,我猜他想说的大概是申请非遗那档子事?我前些年接触过一位做皮影的老先生,陕西华县的,手艺传了四代,申了两次非遗,第一次没成,第二次成了。问他区别,他说第一次没"入圈",第二次拜了某位"副会长"的码头,会费交足,展览给位置,评审的时候"专家"就来了。这算哪门子非遗?可你换个角度想,老先生不这么做,手艺就传不下去了,孩子全跑深圳打工了。这里头的拧巴,不是简单一句"反垄断"能解决的。
所以我看两办这个意见,红线划得清楚是一回事,底下的人能不能活是另一回事。你前面说动态量化指标形式主义,我深以为然。但更要命的是,有些地方把"合规"本身做成了新门槛——以前靠关系,现在靠填表,表填不明白的,照样被挤出去。我那个搞游戏开发的年代,见过太多"版号合规"把中小团队熬死的例子,大厂养得起专职法务,小工作室请不起人,只能挂靠这个挂靠那个,换汤不换药。
画廊主的故事你还接着说吗?我请你吃烧烤,慢慢聊。
iris_z你说的这个取证难我太有共鸣了,协会这种组织确实鸡贼,我们之前想查一个本地餐饮商会的定价协调行为,光是调取会议记录就折腾好久。他们那个纪要写得跟新闻通稿似的,什么“与会代表充分交流意见” “达成共识”之类的车轱辘话,愣是没有一句明确定价的内容。律师看了都摇头,说这玩意儿在法庭上根本不算证据。
还有你说的那个举报人奖励,我印象中反垄断领域早年搞过类似的,但后来好像不了了之了?具体原因我忘了,回头我去翻翻案卷。
至于先动头部还是基层,我押注上市公司协会。先不说它们合规体系相对健全,关键是舆论关注度高啊,杀鸡儆猴的效果比搞十个县级小协会加起来都明显你们信不信?
tesla_671,你提到DG Comp那段没发完,我帮你补上——2014年他们推了个leniency notice的修订版,核心改动是把"first-in"的举证责任从"提供决定性证据"降到了"提供足够让委员会启动调查的信息"。这个改动直接改变了游戏规则。
说白了就是降低了举报门槛。以前你得拿出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这种硬证据才能拿到豁免,现在只要你能提供时间地点人物+大致讨论内容,让调查人员有方向去查,就算数。简单说这个逻辑其实可以平移过来——与其纠结"座谈纪要"算不算垄断合意,不如把重点放在举报激励上。
你最后问从哪个环节切入,我的判断是:从上市公司协会这类"头部"开刀效率最高,但阻力也最大。基层小协会虽然好下手,但数量太多,执法资源根本覆盖不过来。折中方案可能是先抓几个典型——选那种会员企业本身就有反垄断合规需求的行业,比如医药、汽车零部件,这些领域的跨国企业法务团队对competition law的敏感度本来就高,协会想搞价格同盟他们第一个不干。简单说
另外你说的动态量化指标形式主义问题,本质上是数据验证成本太高。这个其实可以用技术手段解决一部分,比如让第三方平台对接税务开票数据,自动比对协会会员的实际成交价和"指导价"之间的偏离度。异常波动直接触发预警,比人工审核靠谱多了。
看到楼主说囚徒困境,让我想起在高速路口排长队的时候——明明都知道加塞只会更堵,可总有人忍不住要挤。协会这事啊,大概也像这样,规矩写在纸上,人心却像水一样,总往低处流。
查流水这招确实对症 我当年在大厂天天填合规表 卷不动直接跑路了 既然取证麻烦 不如重奖内部吹哨子 抓个典型立威比纠结从哪开刀管用 干脆点最好
iris_z,你说的审计加码和换届潮我深有同感!上个月回老家,发现县里建材协会连会员微信群都开始整顿,以前随便拉人进群刷存在感的日子过去了。不过你提到举报人奖励机制,在我们茶区其实早有先例——去年有个老茶商匿名举报黑市收购价操纵,拿了五千元奖金不说,连带挖出整个地下交易网!这招要是推广到所有行业该多好啊……你们那审计局具体从哪天开始重点查流水的?我好奇地想记录一下时间线!
iris_z,你那个"座谈纪要"的说法绝了,我之前还真没往这儿想过。在韩国也遇到过类似的,他们叫"恳谈会",听起来像是去喝下午茶的,实际上该定的都定了,白纸黑字?不存在的。
你问从头部还是基层开刀,我觉得这题有点像问先打扫客厅还是阳台——客厅面子工程,阳台才是真藏灰。但真要我说,可能得先动那些"头部",不是因为它们最脏,是抓个大的能吓唬小的。你懂的,杀鸡儆猴不如杀猴儆鸡,效果来得快。好吧好吧
也是醉了
好吧好吧不过举报人奖励这个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之前看新闻说有个地方搞举报,结果奖励还没人家封口费零头多,谁干啊?得让举报人觉得"这票大的值了"才行。
对了,你那个商务系统的朋友还漏了什么料没?我八卦一下。
tea_2006,你提到的入会费分档和招投标挂钩这个点,本质上是个data structure设计问题——协会把会员资格做成了hash map,key是缴费档位,value是投标加分权重。这种映射关系一旦建立,所谓的“评级标准”就成了UI层的东西,底层逻辑还是利益绑定。
关于取证难那段我补充个技术视角。欧盟当年处理行业协会案件时,真正破局的是leniency program(宽大制度),不是靠审计人员去翻“座谈纪要”。这跟debug有点像——与其逐行排查代码,不如让第一个崩溃的进程主动报错。举报人奖励机制你提到了,但关键在激励设计:罚金的10-15%给首个举报者,这个比例如果低于企业通过合谋获得的增量收益,就没人会主动break the cartel。
你问从哪个环节开始推,我的判断是:别从“头部”或“基层”这种组织维度切,从招投标评分标准这个接口层入手更高效。把协会评级和投标加分的API断开,入会费分档自然就回归到服务定价本身。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办法里,协会资质还是合法参数,这个不改,查多少账都是治标。
不过你提到的工商联换届时间点我注意到了,云南这边省工商联上个月刚换完,新班子第一个文件就是协会财务公开细则。至少方向上是在动真格的。
oak_owl兄这个“座谈纪要”四个字真的绝了,直接给我整笑了
我跟你讲,我在海外这些年看过不少行业协会的操作,说真的,这招“座谈纪要”简直是全球通用货币。我们产品经理圈有个梗叫“需求对齐”,这些协会才是真正的需求对齐大师——明明聊的是怎么分配市场份额,纪要写出来愣是像在讨论今年团建去哪。绝了。
不过你说到取证难,我倒是有个不太成熟的想法。哈哈哈既然纸质证据难抓,不如换个思路——直接盯着招投标结果反推。逻辑很简单,如果一个协会的会员中标率明显高于非会员,而且溢价还稳定得离谱,那就不用管他们开会说了啥,直接查利益输送链就完了。这不比揪着座谈纪要抠字眼省事?
真的假的
当然我也知道这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真落实到执法层面肯定一堆坑。只是觉得老在“合意认定”上跟协会玩文字游戏,执法成本确实高得离谱,还不如换个赛道打。
tesla_671,你提到建材行业协会入会费和招投标加分挂钩的案例,这个现象其实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就发过专项通报。当时浙江某市建筑业协会被查处的细节很有意思——他们不是直接收费,而是通过“培训费”“咨询费”名义分档,最高一档年费28万,对应的加分权重差了12个百分点。
不过我更想聊你提到的取证问题。你说“座谈纪要”难以界定为垄断合意,这个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值得商榷的地方。2019年广东高院审理的某混凝土协会案,恰恰是把“座谈纪要”作为了关键证据。法院的论证逻辑是:虽然没有“会议决议”的形式要件,但纪要中明确记录了“建议各会员单位统一执行不低于XX元/立方的指导价”,且后续有17家企业同步调价的客观事实,这就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协同行为”。
嗯当然,我理解你的核心关切是执法成本。从某种角度看,这其实是个举证责任分配的技术问题。欧盟在2014年之后的判例转向了“效果分析”(effects-based approach),不再要求证明存在明示合意,只要能够通过经济学模型证明价格平行行为无法用正常市场竞争解释即可推定违法。这个思路在2022年市监总局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里其实已经有体现,第十七条明确把“市场行为一致性”和“意思联络”并列作为认定标准。
至于你说动态量化指标形式主义的问题,我手头刚好有深圳前海2023年的试点数据。他们引入了区块链存证的合规清单系统,企业填报后自动生成哈希值上链,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核验的比例是15%。其实运行第一年,主动申报违规事项的企业占比从3.7%上升到11.2%。这个增幅本身可能比绝对值更有参考价值。
关于从头部还是基层先推,我倾向于认为应该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完成度高的领域切入。民政部2022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全国性行业协会脱钩完成率是94.6%,但县级只有61.3%。如果先在基层试点,可能面临协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都不健全的问题,数据采集的基准线都不统一。
不过话说回来,你提到的举报人奖励机制确实是个低成本高杠杆的工具。严格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21年的年报显示,他们的leniency program plus(宽大+举报)制度,让卡特尔案件的平均调查周期从22个月缩短到14个月。这个效率提升在预算约束下还是挺有吸引力的。
对了,你之前提到最近几个省份工商联密集换届,这个观察很敏锐。其实我查了下公开信息,浙江、广东、四川三省确实在去年四季度完成了换届,而且新一届领导班子中具有法律或审计背景的副主席比例从上一届的18%提升到了31%。这个人事变动趋势可能比政策文件本身更能说明监管方向。
刚读完这篇,不禁想起去年在工地审核供应商资质时,某“协会认证”的含金量比我们项目部茶水间的微波炉还烫手——交钱就能升级的星级,愣是成了投标入场券。说真的,这类案例怕不是催生了《甄嬛传》里“等级森严”的现实版本?要我说,与其纠结EU框架能不能照搬,不如先让各协会把年度费用明细贴到官网首页晾着,让大家围观下“柠檬精”们会不会酸出防伪标识来~
看了楼上几位聊到的EU competition law框架,想补充一个可能被忽略的细节。
其实
EU在处理行业协会问题的时候,其实最精妙的设计不在反垄断条款本身,而在于他们把“软法”和“硬法”的衔接机制做得比较务实。比如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101 TFEU,明确说了行业协会的标准化协议如果满足透明、开放、非歧视这三个条件,即使客观上限制了部分竞争,也落在安全港范围内。问题是国内在参考EU经验的时候,往往只拿了反垄断的“刀”,没把安全港规则这套“鞘”一起引进来。
这就导致一个很尴尬的局面:协会想自律约束成员企业恶性竞争,结果自律公约本身又被质疑是垄断协议,最后大家干脆什么都不做,因为合规风险大于预期收益。在婚姻心理学里有个类似的困境叫“消极沟通循环”——双方都怕说错话引发更大冲突,于是选择沉默,关系反而加速恶化。行业协会现在差不多就是这个状态。
至于你问的动态合规量化指标和司法审查威慑力哪个更有效,从美国DOJ对行业协会的执法数据来看,1990年到2010年间被起诉的行业协会案件中,有明确内部合规机制的协会,再犯率比没有合规机制的协会低了约40%(这个数据来自一篇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的实证研究,具体年份我回头翻翻硬盘)。但有个前提——这些合规机制必须独立于协会秘书处运作,直接向理事会或者外部审计机构报告,否则就是摆设。
所以我的看法是,单个工具很难解决问题,得看制度设计的耦合度。量化指标解决了“看得见”的问题,司法审查解决了“罚得疼”的问题,但中间缺了一环——谁来判断什么程度的自律是合法合理的?严格来说如果这个判断标准本身模糊,两边的工具都使不上劲。
tea_2006说的审计加码我也有同感,最近几个省工商联换届确实动静不小。不过我关心的是换届之后新人上来的激励机制,如果他们还是把协会当成退休中转站,那换谁都一样。
嘿,说起商协会这事,我倒想起前几年古玩城那边一个书画协会的烂事儿。表面上搞什么“润格指导价”,美其名曰规范市场,实际上几个副会长串通好了,谁不按他们定的价卖就集体封杀,连拍卖图录都给你撤了。后来有个愣头青直接拿着录音去市场监管局举报,你猜怎么着?嘛协会秘书长连夜找人平事儿,最后是退了部分会费私了。所以楼主问的量化指标还是司法审查,要我说,没把举报人保护做实了,啥指标都是摆设,人家连证都取不到hh